国内商业银行进出口押汇业务介绍 一、各商业银行关于进口押汇的定义 进口押汇是国内商业银行已经普遍开展的一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是开证行给予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一项短期融资便利,即开证申请人在银行给予减免保证金的情况下,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在单证相符须对外承担付款责任时,由于申请人临时资金短缺,无法向银行缴足全额付款资金,经向银行申请并获得批准后,由银行在申请人保留追索权和货权质押(抵押)的前提下代为垫付款项给国外银行或出口商,并在规定期限内由申请人偿还银行押汇贷款及利息的融资业务。 国内商业银行对进口押汇的定义存在某些分歧。 中国银行苏州分行的网面将进口押汇定义为“是指信用证项下单列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 中国建设银行将进口押汇定义为“进口押汇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对具备还款能力,并能提供相应担保的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时为其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行为。” 中国光大银行在其网面上指出:“进口押汇是银行给予进口商的一项短期融资便利。即贵公司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在单证相符需对外付款时,发生临时资金短缺,无法向银行缴足全额付款资金,银行可以在保留对贵公司的追索权和货权质押的前提下,代为对外垫付。凡有权经营进口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经营正常,资信良好的企业,均可以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银行的进口押汇业务仅限于在即期信用证项下办理,币种为相关信用证的币种,期限从签订进口押汇合同时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交通银行所称进口押汇,是进口信用证项下银行为申请人对外付款时提供的远期资金融通,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由申请人还本付息的业务。 中信实业银行将进口押汇定义为:所谓进口押汇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即进口押汇申请人)承诺并与开证行书面约定将该进口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质押给开证行,并应开证行要求向开证行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开证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开证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其网页称“进口押汇是开证行给予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一项短期融资便利。如果您的企业(开证申请人)在银行减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后,在单证相符须对外承担付款责任时临时资金短缺,无法全额对外付款,经银行同意后可为您提供融资,先行垫付款项给国外银行或出口商,您的企业只要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银行押汇贷款及利息。” 华夏银行灯所称进口押汇,是指在客户经营进口业务过程中,银行应客户的申请,以客户进口项下的货物作为抵押,为临时资金周转不便的客户提供垫付款项并对外支付,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偿还银行垫款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银行目前只办理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 我国台湾地区“国营综合银行”中央信托局将进口押汇界定为“本局国际金融业务分局办理之境外进口押汇业务系接受境外进口商之委托,开发即期信用证,并对信用证受益人所签发之即期跟单汇票先行垫付票款。待货运单据寄达本局时,再通知进口商于约定期限内备款赎单之票据融通”。 尽管上述各银行有不同的表述,但是都强调了进口押汇应该有适当的担保物品或者其他担保措施。 二、各商业银行办理进口押汇的操作规程 (一)中国银行的操作要求 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在其网页上提出了如下规程:(1)银行与客户签订进口押汇合约书,对单一客户单笔进口押汇的金额下超过该客户授信额度的50%,押汇期限不超过90天。(2)银行只办理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并考虑进口商品的国际国内行情、信用证条款的合规性等方面因素,进口押汇须逐笔申请。(3)客户归还进口押汇融资本息后即恢复相应的信托收据额度或开证额度。(4)进口押汇的期限、利率、押汇的额度。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其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过90天。进口押汇利率按银行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押汇额度由银行按实际情况决定。(5)办理押汇的基本手续。具体手续有:申请客户应先同银行签妥《进口押汇总质押书》;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押或第三者担保;每笔具体融资,客户应另向银行提供《进口押汇申请书》;由客户提供注册、经营、财务情况有关资料,作为银行融资审核的依据;押汇申请批准后,银行凭客户填写的借款借据出账对外付款;押汇到期,客户应将押汇本息归还银行;逾期押汇款项,银行保留追索权。 (二)中国工商银行的操作要求 工商银行的操作要求主要有:(1)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进口押汇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进口押汇申请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权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经银行授信管理部门核定在进口押汇或相应授信额度;在银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账户,在银行办理较大份额的国际结算业务和信贷业务;国际结算信用记录良好,在银行办理较大份额的国际结算业务和信贷业务;国际结算信用记录良好,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开证业务均能按时付汇,没有垫款、无理延付、逾期贷款、逃废债务等不良记录。(2)禁止办理押汇的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办理进口押汇:非全套物权单据;经银行审核,单证不符;进口货物为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其他不适合进口押汇的情况。(3)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进口押汇申请书;信托收据;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开证申请人首次向银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应提交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4)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在进口押汇业务中,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在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开证保证人可以担任押汇保证人。在此情况下,开证保证人应在开证保证书中承诺同意银行叙做进口押汇业务,并放弃由此可能产生的免除其担保责任的一切抗辩理由。(5)押汇金额、期限、利率。进口押汇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境外银行来单索汇金额。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天。押汇利率比照同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中国建设银行的操作要求 中国建设银行在其进口押汇管理文件中提出了如下操作要求:(1)申请人的条件:在银行办理国际结算1年以上(含1年)的基本客户或符合“双大”战略的客户;在银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账户;信誉良好、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逾期贷款等不良业务记录。(2)禁止办理押汇的情形:非全套物权单据;即期信用证项下,经银行审核单据,单据中有较严重的不符点或其他不符合信用证付款条件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远期60天(含60天)以上的信用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逾期贷款不良记录者;其他不适合押汇者。(3)押汇金额、期限、利率。信用证(进口)押汇最高金额不超过境外银行来单索汇金额。押汇利率按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在有关规定执行。即期信用证(进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最长120天。远期信用证(进口)押汇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进口押汇申请书;信托收据;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5)押汇授信额度管理。开证申请人在银行享有进口押汇额度。开证人在没有银行授信额度申请押汇时,业务人员应对外开证人财务状况、履约能力进一步严格审查,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并核查减免保证金开证的担保方式和抵押方式,使银行押汇风险控制在其担保及抵押保障范围内,确保银行资金安全。(6)押汇的报批、核放。经审查符合进口押汇条件者,按照总行授权规定逐级审批。押汇批准后,银行应与申请人签订押汇协议等法律文件,设立押汇台账;并在案卷批注“已做押汇”字样,设专卷保管。核放押汇时,业务部门应制作押汇传票交予会计部门做相应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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