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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国内商业银行进出口押汇业务介绍

 

国内商业银行进出口押汇业务介绍

 

          一、各商业银行关于进口押汇的定义

          进口押汇是国内商业银行已经普遍开展的一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是开证行给予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一项短期融资便利,即开证申请人在银行给予减免保证金的情况下,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在单证相符须对外承担付款责任时,由于申请人临时资金短缺,无法向银行缴足全额付款资金,经向银行申请并获得批准后,由银行在申请人保留追索权和货权质押(抵押)的前提下代为垫付款项给国外银行或出口商,并在规定期限内由申请人偿还银行押汇贷款及利息的融资业务。

国内商业银行对进口押汇的定义存在某些分歧。

中国银行苏州分行的网面将进口押汇定义为“是指信用证项下单列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

中国建设银行将进口押汇定义为“进口押汇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对具备还款能力,并能提供相应担保的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时为其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行为。”

中国光大银行在其网面上指出:“进口押汇是银行给予进口商的一项短期融资便利。即贵公司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在单证相符需对外付款时,发生临时资金短缺,无法向银行缴足全额付款资金,银行可以在保留对贵公司的追索权和货权质押的前提下,代为对外垫付。凡有权经营进口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经营正常,资信良好的企业,均可以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银行的进口押汇业务仅限于在即期信用证项下办理,币种为相关信用证的币种,期限从签订进口押汇合同时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交通银行所称进口押汇,是进口信用证项下银行为申请人对外付款时提供的远期资金融通,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由申请人还本付息的业务。

中信实业银行将进口押汇定义为:所谓进口押汇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即进口押汇申请人)承诺并与开证行书面约定将该进口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质押给开证行,并应开证行要求向开证行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开证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开证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其网页称“进口押汇是开证行给予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一项短期融资便利。如果您的企业(开证申请人)在银行减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后,在单证相符须对外承担付款责任时临时资金短缺,无法全额对外付款,经银行同意后可为您提供融资,先行垫付款项给国外银行或出口商,您的企业只要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银行押汇贷款及利息。”

   华夏银行灯所称进口押汇,是指在客户经营进口业务过程中,银行应客户的申请,以客户进口项下的货物作为抵押,为临时资金周转不便的客户提供垫付款项并对外支付,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偿还银行垫款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银行目前只办理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

            我国台湾地区“国营综合银行”中央信托局将进口押汇界定为“本局国际金融业务分局办理之境外进口押汇业务系接受境外进口商之委托,开发即期信用证,并对信用证受益人所签发之即期跟单汇票先行垫付票款。待货运单据寄达本局时,再通知进口商于约定期限内备款赎单之票据融通”。

   尽管上述各银行有不同的表述,但是都强调了进口押汇应该有适当的担保物品或者其他担保措施。

          二、各商业银行办理进口押汇的操作规程

(一)中国银行的操作要求

 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在其网页上提出了如下规程:(1)银行与客户签订进口押汇合约书,对单一客户单笔进口押汇的金额下超过该客户授信额度的50%,押汇期限不超过90天。(2)银行只办理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并考虑进口商品的国际国内行情、信用证条款的合规性等方面因素,进口押汇须逐笔申请。(3)客户归还进口押汇融资本息后即恢复相应的信托收据额度或开证额度。(4)进口押汇的期限、利率、押汇的额度。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其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过90天。进口押汇利率按银行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押汇额度由银行按实际情况决定。(5)办理押汇的基本手续。具体手续有:申请客户应先同银行签妥《进口押汇总质押书》;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押或第三者担保;每笔具体融资,客户应另向银行提供《进口押汇申请书》;由客户提供注册、经营、财务情况有关资料,作为银行融资审核的依据;押汇申请批准后,银行凭客户填写的借款借据出账对外付款;押汇到期,客户应将押汇本息归还银行;逾期押汇款项,银行保留追索权。

(二)中国工商银行的操作要求

工商银行的操作要求主要有:(1)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进口押汇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进口押汇申请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权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经银行授信管理部门核定在进口押汇或相应授信额度;在银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账户,在银行办理较大份额的国际结算业务和信贷业务;国际结算信用记录良好,在银行办理较大份额的国际结算业务和信贷业务;国际结算信用记录良好,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开证业务均能按时付汇,没有垫款、无理延付、逾期贷款、逃废债务等不良记录。(2)禁止办理押汇的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办理进口押汇:非全套物权单据;经银行审核,单证不符;进口货物为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其他不适合进口押汇的情况。(3)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进口押汇申请书;信托收据;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开证申请人首次向银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应提交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4)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在进口押汇业务中,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在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开证保证人可以担任押汇保证人。在此情况下,开证保证人应在开证保证书中承诺同意银行叙做进口押汇业务,并放弃由此可能产生的免除其担保责任的一切抗辩理由。(5)押汇金额、期限、利率。进口押汇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境外银行来单索汇金额。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天。押汇利率比照同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中国建设银行的操作要求

中国建设银行在其进口押汇管理文件中提出了如下操作要求:(1)申请人的条件:在银行办理国际结算1年以上(含1年)的基本客户或符合“双大”战略的客户;在银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账户;信誉良好、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逾期贷款等不良业务记录。(2)禁止办理押汇的情形:非全套物权单据;即期信用证项下,经银行审核单据,单据中有较严重的不符点或其他不符合信用证付款条件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远期60天(含60天)以上的信用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逾期贷款不良记录者;其他不适合押汇者。(3)押汇金额、期限、利率。信用证(进口)押汇最高金额不超过境外银行来单索汇金额。押汇利率按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在有关规定执行。即期信用证(进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最长120天。远期信用证(进口)押汇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进口押汇申请书;信托收据;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5)押汇授信额度管理。开证申请人在银行享有进口押汇额度。开证人在没有银行授信额度申请押汇时,业务人员应对外开证人财务状况、履约能力进一步严格审查,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并核查减免保证金开证的担保方式和抵押方式,使银行押汇风险控制在其担保及抵押保障范围内,确保银行资金安全。(6)押汇的报批、核放。经审查符合进口押汇条件者,按照总行授权规定逐级审批。押汇批准后,银行应与申请人签订押汇协议等法律文件,设立押汇台账;并在案卷批注“已做押汇”字样,设专卷保管。核放押汇时,业务部门应制作押汇传票交予会计部门做相应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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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信实业银行的操作要求

中信实业银行进口押汇,系指本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其具体要求有:(1)申请人条件。押汇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必须是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在册单位,且不在“进口付汇黑名单”上;或持有进口押汇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签发的、已审核其真实性的“进口付汇备案表”;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在中信实业银行无不良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中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在中信实业银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国际结算量;经常在中信实业银行办理进出口单证业务。(2)进口押汇申请提交的文件。开证申请人向中信实业银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①加盖其有效签章的《进口押汇申请书》;②加盖其有效签章的《信托收据》;③进口押汇申请人最近的企业财务报表,内销合同(如有)等;④按规定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保证合同;⑤中信实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3)进口押汇的货币与金额、利率、期限。进口押汇贷币为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澳元、港元和人民币;进口押汇金额,每笔进口押汇的最高金额应不超过国外来单索汇的总金额,押汇款的用途公限于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进口押汇利率,以押汇当日同期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为基础加一定幅度。进口押汇期限,通常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业务,押汇天数一般为90天以内,且不得展期。

(五)浦东发展银行出口押汇的操作要求  

浦东发展银行的出口押汇要遵循如下要求:(1)进口押汇适合的对象。进口押汇适用于贸易进行频繁、资金周转紧凑,但同时管理较规范,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经营状况正常,贸易质量较可靠的有进出口业务的贸易公司。(2)进口押汇基本类型。按照担保方式不同,银行目前叙做的进口押汇包括:信用押汇,即无担保押汇;凭进口货物仓单押汇,凭进口商出具的信托收据以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及其存仓仓单为质物叙做押汇,进口商提货时以相应货款存入银行,换取相应仓单;担保押汇,指押汇担保为除进口仓单质押以外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保证等。(3)信用证期限的要求。目前浦东发展银行接受的进口押汇申请限于即期信用证项下。(4)进口押汇金额、期限、币种、利率。押汇金额为进口信用证项下到单时需要对外支付的金额扣除开证申请人已缴存的保证金后的差额。押汇期限,根据开证申请人申请、贸易循环实际需要酌定,申请的押汇期限自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9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开。进口押汇不得展期。押汇币种,进口押汇一般以信用证汇票币种发放(人民币、美元、日元、欧元、港币、英镑或者其他银行外汇牌价挂牌币种)。押汇利率,押汇币种为人民币的,押汇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押汇币种为外币的,押汇利率以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该币种贷款基准利率为参照上浮。计息日自对外付汇日起,至押汇归还日止,利随本清。

(六)我国台湾地区台湾银行操作规程

 我国台湾地区台湾银行操作进口押汇主要有如下规程:(1)承办对象:依贸易法得办理进口,向银行申请开发信用证的国内出进口商(包括经主管机关核准登SPAN记为出进口厂商之公司行号及非以输出入为常业而依主管机关规定得办理特定项目货品输出人之法人、团体或个人)。(2)办理手续:填具进口押汇额度申请书,并附上征信调查资料,经银行审查后依“台湾银行进口押汇额度管理办法”核给进口押汇额度,订约后,在核定额度内办理开发信用证。(3)应备文件:输入许可证(准予免除签发输入许可证者免附)。真写并提交信用证申请书(由本行免费供给)、交易单据及其他相关文件。(4)提供担保:要求提供保证人担保,由借款厂商寻找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信用良好的自然人2人(含)以上为连带保证人。(4)利率:按国外银行押汇日或本行付款日本行所订各挂牌外币之远期信用证利率计息。(5)还款办法:国外押汇单据寄达经本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结汇偿还。如货运单据未到,拟申请担保提货或以副提单申请背书时,应即偿还。(6)收费标准:依“台湾银行外汇业务收费标准”计收。开证手续费以每3个月为一期,不足3个月者以一期计,最低收费新台币400元整。需国外银行保兑者,另按国外银行实收费用计收,邮电费另计。

          三、各商业银行有关信托收据的操作实践

()中国银行有关信托收据的操作要求

  根据《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信托收据实质上是客户交自己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的确认书,持有该收据即意味着银行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客户仅为银行的受托人代银行处理该批货物(包括存仓、代购保险、销售等)。客户向银行申请叙办进口押汇时,需向银行出具一份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凭此将货权凭证交予客户,并代客户付款。

   中国银行对于信托收据的操作提出了如下具体要求:(1)信托收据的适用范围。信托收据是进口押汇业务的必备文件。客户如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必须签具信托收据。此外,信托收据还适用于如下情形:在银行享有授信额度的客户所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来单;卖方以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的进口代收单据,但不适用于承兑交单进口代收单据。(2)信托收据的内容。信托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信托人代银行保管有关单据和货物,同时保证: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单据;在售货前代购保险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在银行要求下将货物归还给银行;允许银行职员或代理人在任何时候进入仓库检查货物;不以有关货物或收到的货款抵押给他人;代银行保管售贷后所收回的货款。(3)信托收据业务需逐笔申请,逐笔使用。客户在信用证项下单到付款/承兑日前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明确信托收据金额、期限、具体的保证、还款方式、还款责任及违约处理等。(4)信托收据所适用的融资范围。中国银行原则上给客户提供的信托收据融资适用于在中行享有授信额度的客户所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来单,或卖方以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经委托行寄给中行的进口代收单据,但不适用于承兑交单进口代收单据。对诈骗多发地区的进口结算和远期进口结算,办理信托收据融资要从严掌握。(5)信托收据与开证额度管理。办理信托收据应相加扣减开证额度,并归入专卷备查,同时需逐笔保留有关业务的发票和运输单据副本备查。客户归还进口押汇融资款后应相应恢复开证额度。

   (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信托收据的操作要求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管理规定》对信托收据的操作作了规范,其具体要求有:(1)将信托收据作为进口押汇的必备文件。开证申请人向建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进口押汇申请收;信托收据;最近2年的财务报表;建行认为要求信托收据规定:押汇申请人以信托方式预借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3)信托收据严格规范押汇申请人承诺。这些承诺具体包括:①作为受托人将为银行持有上述单据及其单据代表的所有货物,代为银行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并于售货收妥款项时立即交予银行,而不得有任何扣减。②所有货物出售后,银行有权向货物买方收取货款,并发出有效收据,而不必预先通知本公司。③本收据所列货物所有权属银行且同意在银行设立的抵押(质押)继续完全有效,本公司保证不再将其抵押(质押)给他人,直到所述货物售出、货款为银行收到且本公司欠银行的本金利息和费用清偿为止。④本收据所列货物出售,本公司保证向银行提交货物的有关文件或按银行的指示存仓,并将仓单做成以银行为抬头或按银行其他要求办理。⑤本公司将按本收据所列货物的十足价值向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相应保险,以受托人身份代银行持有(并在银行要求时要随时向银行提交以银行为受益人或将受益权背书转让给银行的)保险单或保险契约,本公司保证签署为方便银行提货和索赔所必需的一切文件。⑥如保险或保险契约,本公司将立即通知银行,并于收到保险赔偿金后立即交予银行,银行在权决定和检查货物的运输方式、存放地点、方式笔投保的险别。本公司保证为银行提供方便,包括允许银行人员进入本公司拥有、占有或管理的仓库和场地。⑦银行有权在下表所列的最后付款日期或最后付款日之后对银行有利的其他日期,从本公司账户扣回全部授信额、利息和费用。⑧一经银行要求,本公司立即将货权凭证、单据及其他文件退还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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