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机关经费、资产管理的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
——挪用资金用作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由企事业单位资助,或者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的;
——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的;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举办庆典活动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