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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市银监局对违规放贷4700万以罚

www.21jrr.com发布时间:2014-09-16 16:30文章来源:未知投稿给我们

  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市银监局对违规放贷4700万以罚代刑

  (宝 月楼网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刘春华向我网投诉称: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贷款,不良贷款数目特 别巨大4700万,鄂尔多斯市银监局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仅罚款20万以罚代刑,希望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严肃 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高度重视并组织调查:

  投诉人:刘春华,男,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北位村东环路小街北840号。身份证编号:132829198001163615。联系电话:14794891111。

  被诉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现任该委主席职务。

  被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

  企业法人:张增强,现任董事长职务。

  

  

  

  2014年9月11日,经核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发现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放贷2700万,同时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给予20万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罚款。

  经查: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在2013年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办理2700万贷款时,只依据该企业提供的报表进行了测算,未将企业目前市场发展 状况、销售资金回笼较慢及企业已经显现的经营困难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该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银行的2000万元贷款逾期、以及逾期罚息结欠近600万元) 未能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贷前调查不充分。

  二、鄂尔多斯农村商银行贷后检查没有全面反映该企业贷款资金用途、流向,对企业的运行情况、贷款资金是否能按时收回等未进行明确判断。在企业已不能按时结息的情况下,在贷款后检查表中均显示正常未能对企业经营状况、能否按期足额还款等进一步检查。

  三、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审查人员在审查意见中只说明该笔业务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合规,申贷机构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申请用途真实,符合贷款要求,未能对该企 业目前的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未对企业流动资金需求进行进一步测算,在前笔贷款2000万元贷款已经逾期,结欠利息及罚息的情况下,同意上报总 行授信评审委员会,未对贷款潜在风险进行提示。

  四、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贷款审批不审慎。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在2000万贷款逾期期间,于2013年7月10日又提出申请贷款 2700万,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单凭贷前调查报告,并未考虑企业经营及过去贷款已出现逾期等情况,于2013年8月15日对该笔贷款 2700万元贷款进行了审批,并作出同意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流动资金2700万元贷款的审批意见,期限十二个月,未提出质疑或限制 性条款,盲目增加授信,贷款发放严重违反审慎原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责令整改并处二十万罚款。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为规避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行政处罚未对前期2000万元贷款进行审查,在前期贷款逾期、结欠利息及罚息的 情况下,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未经担保人刘春华同意强行为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担保2700元万贷款,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串通鄂尔多斯市 毅隆建筑涂料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给刘春华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鄂 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串通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放贷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 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应当将证据和资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 监管分局以罚代刑,应当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造成权利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0号)文件规定: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 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新闻媒体要严守职业道 德,把握正确导向,重视社会效果。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 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9号)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严密监测贷款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被违规挪用,确保贷款资金直接流向实体经济。按照国务院部署,加 强对影子银行、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各类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或运用原则上应当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文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负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督促检查;负责同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督促检查;负责对下级机关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我们希望引起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 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文 件精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串通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发放4700万元贷款的 行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权利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民事赔偿,同时依法追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权利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给 予国家赔偿,积极呼应社会关注,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为推进中国法治政府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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